职工发生工伤怎么办?
职工发生工伤怎么办?
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起30 日内,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 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 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及时进行治疗。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县区为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等有关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三、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四、工伤保险待遇结付。经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论,对于参保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到县社保局医保中心工伤生育保险科办理结算。
二、及时进行治疗。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县区为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等有关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三、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四、工伤保险待遇结付。经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论,对于参保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到县社保局医保中心工伤生育保险科办理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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