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备案登记
内资企业备案登记
内资企业备案登记
事项名称 内资企业备案登记
办事程序 申请、受理、核准、发通知书
申报材料 一、公司章程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公司登记附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4、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董事、监事、经理的发生变动的文件(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董事会决议;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5、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件复印件;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清算组备案: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 2、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无须提交股东会决议,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的决定;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还应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还应提交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公司设立分公司情况备案: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 、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5、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6、其他材料。撤销分公司的提交分公司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名称的,提交分公司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分公司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备案: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申请书》;2、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修改后的企业法人章程或者企业法人章程修正案;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申请书》;2、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4、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与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划转的可不提交); 5、企业法人《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6、企业法人章程(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7、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9、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变更涉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相关变更登记;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企业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公司的,企业应按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改制为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事项名称 内资企业备案登记
办事程序 申请、受理、核准、发通知书
申报材料 一、公司章程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公司登记附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4、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董事、监事、经理的发生变动的文件(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董事会决议;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5、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件复印件;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清算组备案: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 2、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无须提交股东会决议,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的决定;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还应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还应提交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公司设立分公司情况备案: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 、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5、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6、其他材料。撤销分公司的提交分公司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名称的,提交分公司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分公司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备案: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申请书》;2、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修改后的企业法人章程或者企业法人章程修正案;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申请书》;2、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4、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与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划转的可不提交); 5、企业法人《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6、企业法人章程(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7、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9、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变更涉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相关变更登记;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企业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公司的,企业应按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改制为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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