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一、教育收费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校(园)必须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维护社会稳定及树立教育良好形象的高度,统一认识,严格要求。要切实加强对收费工作的管理,并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由学校主要领导负责此项工作。
二、要提高收费工作的透明度,坚持“三公开、一监督”制度,即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公开收费票据样张;公开单位收费分管领导姓名和监督咨询电话号码;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开内容在收费前应在校务公开栏上予以公布。
三、各级各类学校严格按照所公布的经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联合制订的收费许可证中登记的收费标准、项目收费,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跨学期、学年收费。对经批准允许调整的项目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四、对学生的各项收费,均需如实填入“收费登记簿”,发至各家长校对、签字,并开具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纳入学校的财务总帐,学杂费作为事业收入,用于补充学校的公用经费、改善办学条件。
五、代管费开支范围为:课本费、音像教材费(仅限于通过审定的音像教材)、作业本、讲义费、班会费五项。代管费实行“开学预收,以收抵支,单独核算,期末结清”的办法,每学期结束前必须公布支出帐目,如果确实不够使用的,需列出各项支出目录、单价经报批后再向学生补收。学期结束时给学生及其家长开具清单,多退少补。
六、学校不得将学生作为消费对象,从事商业活动从中得利。制订校服、在校食用营养午餐等都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为学生服务的原则,学生保险费亦应坚持自愿的原则,可由保险机构直接收取。
七、经批准举办的各类培训班、辅导班,须坚持学生自愿参加的原则,学校不得向各班级下达指标,所收经费全部纳入学校财务总帐,并应提留总额的40%作为事业收入,补充公用经费。
八、对特困户和夫妇双下岗后生活确实困难的子女,给予减免学杂费,高中段学校在学杂费减免的同时,建立特困学生补助制度。
九、教委每学期对学校的收费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搞好收费年审工作,收费情况纳入学校考核内容。对群众反映的收费问题,立即进行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及时予以反馈。对违反规定的除责令退还多收款项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予以处分。
职能处室:计划财务处 联系电话:5134546 5144236
二、要提高收费工作的透明度,坚持“三公开、一监督”制度,即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公开收费票据样张;公开单位收费分管领导姓名和监督咨询电话号码;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开内容在收费前应在校务公开栏上予以公布。
三、各级各类学校严格按照所公布的经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联合制订的收费许可证中登记的收费标准、项目收费,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跨学期、学年收费。对经批准允许调整的项目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四、对学生的各项收费,均需如实填入“收费登记簿”,发至各家长校对、签字,并开具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纳入学校的财务总帐,学杂费作为事业收入,用于补充学校的公用经费、改善办学条件。
五、代管费开支范围为:课本费、音像教材费(仅限于通过审定的音像教材)、作业本、讲义费、班会费五项。代管费实行“开学预收,以收抵支,单独核算,期末结清”的办法,每学期结束前必须公布支出帐目,如果确实不够使用的,需列出各项支出目录、单价经报批后再向学生补收。学期结束时给学生及其家长开具清单,多退少补。
六、学校不得将学生作为消费对象,从事商业活动从中得利。制订校服、在校食用营养午餐等都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为学生服务的原则,学生保险费亦应坚持自愿的原则,可由保险机构直接收取。
七、经批准举办的各类培训班、辅导班,须坚持学生自愿参加的原则,学校不得向各班级下达指标,所收经费全部纳入学校财务总帐,并应提留总额的40%作为事业收入,补充公用经费。
八、对特困户和夫妇双下岗后生活确实困难的子女,给予减免学杂费,高中段学校在学杂费减免的同时,建立特困学生补助制度。
九、教委每学期对学校的收费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搞好收费年审工作,收费情况纳入学校考核内容。对群众反映的收费问题,立即进行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及时予以反馈。对违反规定的除责令退还多收款项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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