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2014年度越城区及市直开发区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关于确定2014年度越城区及市直开发区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绍兴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确定2014年度越城区及市直开发区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越城区及市直开发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3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浙人社函〔2014〕43号)精神,现将确定2014年度越城区及市直开发区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
1.2013年度职工工资总额高于133539元的,2014年月缴费基数按11128元确定;低于26708元的,月缴费基数按2226元确定。
2.根据国发〔2005〕38号及浙政发〔2006〕48号文件规定,2014年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缴纳标准可在每人每月534元、667元、1335元、2003元四个档次选择其中一档缴纳。
二、失业保险
1.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确定。2013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高于133539元的,2014年度月缴费基数按 11128元确定;低于44513元的,月缴费基数按 3709元确定。
2.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企业(不包括其下属的三产企业)按上年度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工资总额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1.2013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高于133539元的,2014年度月缴费基数按11128元确定;低于44513元的,月缴费基数按3709元确定。
2.灵活就业人员2014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标准为241元/人·月。
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1.2013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高于133539元的,2014年缴费基数按11128元确定;低于87600元的,月缴费基数按7300元确定。
2.离退休(退职)职工仍按统筹费之和的21%征缴,在职职工个人缴纳部分仍按原标准征缴。
五、其他
1.未按规定申报的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按该职工上年度缴费基数的110%确定。确定后的缴费基数小于上述规定的缴费基数的,按上述规定的缴费基数确定。
2.缴费基数和缴费标准执行时间为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
3.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绍兴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4年6月10日
越城区及市直开发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3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浙人社函〔2014〕43号)精神,现将确定2014年度越城区及市直开发区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
1.2013年度职工工资总额高于133539元的,2014年月缴费基数按11128元确定;低于26708元的,月缴费基数按2226元确定。
2.根据国发〔2005〕38号及浙政发〔2006〕48号文件规定,2014年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缴纳标准可在每人每月534元、667元、1335元、2003元四个档次选择其中一档缴纳。
二、失业保险
1.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确定。2013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高于133539元的,2014年度月缴费基数按 11128元确定;低于44513元的,月缴费基数按 3709元确定。
2.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企业(不包括其下属的三产企业)按上年度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工资总额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1.2013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高于133539元的,2014年度月缴费基数按11128元确定;低于44513元的,月缴费基数按3709元确定。
2.灵活就业人员2014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标准为241元/人·月。
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1.2013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高于133539元的,2014年缴费基数按11128元确定;低于87600元的,月缴费基数按7300元确定。
2.离退休(退职)职工仍按统筹费之和的21%征缴,在职职工个人缴纳部分仍按原标准征缴。
五、其他
1.未按规定申报的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按该职工上年度缴费基数的110%确定。确定后的缴费基数小于上述规定的缴费基数的,按上述规定的缴费基数确定。
2.缴费基数和缴费标准执行时间为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
3.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绍兴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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