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引进、培育并用好优秀创业创新人才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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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引进、培育并用好优秀创业创新人才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我县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着力发挥创业创新人才在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中的引领作用,结合我县产业发展需要,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强化政策保障,完善服务体系,健全市场机制,优化创业环境,服务大平台大产业大项目大企业建设,大力加快引进、培育并用好优秀创业创新人才。
二、主要目标:
以纺织印染、装备制造、汽车汽配、皮革塑料、新型建材、金属制品、新能源、生物医药、住宅产业化“1+5+3”产业体系为重点,充分发挥市场对人才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创新人才引进培育方式,完善人才评价激励机制,营造人才创业优良环境,力争到2015年,全县人才总量达到15.73万人,比2010年净增5.5 万人,年均增长9%。县域经济社会各领域引领发展、方向明确、结构合理、开拓创新、团结协作、特色鲜明的不同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集群初步形成。
三、政策扶持
(一)创业创新人才主要包括以下6类:
(1)国家级重点人才: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员;“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员;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发明奖)一等奖前三名完成者;获得国家友谊奖的海外专家。
(2)省级重点人才:国务院特贴人才;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省部级表彰的专业人才;省部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省“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才;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发明奖)二等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发明奖)一等奖前三名完成者;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发明奖)二等奖前二名完成者;获得省级友谊奖的海外专家;省级“特聘专家”;省级创新团队带头人及重点创新人才。
(3)优秀重点人才:绍兴市高级专家;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科学技术进步奖(发明奖)县级一等奖、市级二等奖、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项前二名完成者;博士学位及教授、研究员职称获得者;在国外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研究员职务者;获得市级友谊奖的海外专家;市级“特聘专家”;市级创新团队带头人及重点创新人才。
(4)我县急需的社会事业人才:教育系统引进的特级教师、中学正高级教师、省级教坛新秀;直接辅导的学生参加高中五大学科(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竞赛获得全国一等奖及以上名次的教师。卫生系统引进的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且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卫生技术人才。文广(体育)系统引进的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文化艺术类人才;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的省部级专业比赛二等奖及以上奖项获得者;直接辅导的学员获得运动项目省级第一名或全国前三名的教练。
(5)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荣誉或省部级及以上技能竞赛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企业高技能人才(省部级仅指国家部委及省级人民政府)。
(6)具有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企业人才。
(二)创业创新扶持
1、对经认定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我县创业的创业创新人才,财政一次性补贴项目启动资金的50%:第(1)类人才最高500万元,第(2)类人才最高300万元,第(3)类人才最高200万元,第(5)、(6)类人才最高100万元(细则另行制定)。
2、第(1)(2)(3)类人才开展研发性项目的,提供不少于2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工作场所,3年内免收租金;第(5)、(6)类人才开展研发性项目的,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工作场所,2年内免收租金。自主租房的,经认定,在每年最高6万元限额内补贴第(1)(2)(3)类人才3年100%租金;在每年最高3万元限额内补贴第(5)、(6)类人才2年100%租金。
3、第(1)(2)(3)类人才开展研发性项目的,企业创办后3年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县留成部分,等额补助给企业用于研发或扩大生产;第(5)、(6)类人才开展研发性项目,企业创办后2年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县留成部分,等额补助给企业用于研发或扩大生产。
4、第(1)至(6)类人才组建的研发机构被评为省级、国家级研发机构的,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资助。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共建分中心,建成后经考核成果显著的,给予15至30万元的补贴。企业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经考核合格后,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协调小组认定)给予20万元补贴,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市人才办认定)给予10万元补贴;企业建立国家级、省级博士后工作站,招收博士后进行科研项目研究的,每个科研项目分别给予15万、10万元资助。企业引进海外智力,重点项目按国家、省额度给予1:1配套资助;属国家级项目的,资助5万元;属省级项目的,资助3万元。
5、第(1)至(6)类人才为主完成与我县产业转型升级、科学发展关系紧密的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经考核成果显著的,每个项目资助10万元;完成省级重点科研项目,经考核成果显著的,每个项目资助5万元。
6、鼓励企业在人才密集区和大城市设立研发机构推进我县经济转型升级,在国内人才密集城市设立研发机构且有3名以上研发人员符合第(1)至(6)类人才标准(以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一年以上社保经费为准)、运行时间1年以上(以正式在当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为准)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且有3名以上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研发人员(以正式签订并履行当地法律认定的全日制劳动合同和发放薪酬为准),运行时间1年以上(以正式在当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为准)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
7、设立招才引智奖,各类人才中介组织每引进1名创业创新人才到我县工作,该引进人才在我县服务满3年且按规定缴纳社保经费的(以正式办理人才引进手续及缴纳社保经费为准),第(1)类人才奖10万元,第(2)类人才奖5万元,第(3)(4)类人才奖2万元,第(5)(6)类人才奖1万元。
8、鼓励企业储备人才,规模以上企业、人才重点服务单位、高新技术企业组织吸纳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并在该企业服务满3年且按规定缴纳社保经费的,每吸纳一名(以正式办理人才引进手续及缴纳社保经费为准),给予企业3000元的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申报建立大中专毕业生实践基地,对组建并正常工作的,每年给予1万元工作经费补助,每吸纳10名大中专毕业生开展实践的,再给予5000元工作经费补助。县内企事业单位参加由县人事劳动部门组织的校企合作、智力对接、赴外招才活动的,全额补助其摊位、会务、宣传等费用(每家单位不超过1万元/次)。
9、科技资金和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向创业创新人才倾斜,优先吸收他们参与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标准制定、重点工程建设。
10、创业创新人才创办企业,在融资、税收、土地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所办企业的产品,符合政府采购产品目录和标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在同等条件下实行政府优先采购。
(三)素质提升资助
11、支持鼓励我县创业创新人才出国(境)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财政有计划给予资助。资助标准视出国经费在限额内全额补助:第(1)类人才每年最高10万元,第(2)类人才每年最高8万,第(3)、(4)类人才每年最高5万,第(5)、(6)类人才每年最高1万元。
12、创业创新人才参加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各类国内外培训、进修及考察活动的,其培训、进修及考察费用给予全额补助。第(1)至(4)类人才自行参加专业领域国内各类高层次学术研讨会或科技交流活动的,给予每年不超过5000元的补助。
13、鼓励企业开展自主培训。规模以上企业、人才重点服务单位、高新技术企业组织由组织人事部门参与的各类自主培训项目,给予50%的经费补助,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5万元。
14、已在我县企业工作的创业创新人才参加继续教育的,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博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资助2万元;取得国民教育系列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资助1万元。
15、大力引进和培养高技能人才,坚持“重在培养、适度引进”的原则,通过校企合作等形式着力构建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企业每培养一名高级技师,并签订3年及以上聘用服务合同或实际服务3年及以上的,补助其培养费用5000元。
(四)安居及生活补助
16、实施优秀人才住房优惠。在柯桥县城相应区域(非核心区),住宅(住商)用地出让中,对其建成的商品房按5%比例、以该楼盘开盘价格的60%左右进行预约回购,用于我县引进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住房优惠所需(细则按县委办[2010]61号文件执行)。
17、加大人才公寓保障力度。第(1)至(6)类人才未购买住房的,在人才租用房范围内优先提供人才公寓租用;自主租房的,财政给予第(1)类100%,第(2)类80%,第(3)、(4)类60%,第(5)、(6)类40%的5年租金补贴,其中第(1)至(4)类每年最高限3万元,第(5)、(6)类每年最高限1.5万元。
18、对正式调入我县工作且与企业签约5年以上(含5年)的创业创新人才,财政给予第(1)类每年30万元,第(2)类每年10万元,第(3)(4)类每年4万元,第(5)、(6)类每年1万元的5年科研、生活经费补助。对未正式调入我县,但与我县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柔性引进协议的第(1)、(2)、(3)类创业创新人才(每年在我县工作时间不少于2个月),按实际年限(最高不超过5年),比照正式调入的50%标准给予科研、生活经费补助。
(五)医疗及家属安置服务
19、第(1)至(4)类创业创新人才与我县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聘用服务合同或实际服务3年以上的,在医疗保险方面参照公务员标准,所需医疗资金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予以解决。第(1)至(5)类人才经认定后,由人事部门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健康体检。
20、妥善安排引进我县创业创新人才的随迁配偶。第(1)至(4)类人才与我县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聘用服务合同或实际服务3年以上的,其配偶原有工作的,由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配合引进单位帮助或优先推荐进性质相同或相近的本地单位工作;对原属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县组织人事部门在编制限额内按相关对口专业并结合当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配备情况安置,第(1)、(4)类人才的配偶可以在单位编制限额内“先进后减”,在当年度自然减员中冲抵。没有工作的,原则上可由引进单位妥善安排。
21、第(1)至(4)类人才与我县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聘用服务合同或实际服务3年以上的,其随迁子女,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按照本人意愿,在县域范围内公办学校就读,并享受本行政区域学生就读的同等待遇。系普通高中学生的,可根据个人意愿和原有基础,由县教育局协调解决入学问题,相关收费按我县学生就读标准收取,用人单位应提供一定数量的子女教育补贴。
22、创业创新人才及其配偶子女,按现行政策规定参加工作地或落户地的各项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权利。用人单位在为创业创新人才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的基础上,可再购买商业补充保险。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县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对人才工作的领导。把人才资源开发纳入全县及各镇(街道)、开发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将人才工作实绩纳入镇(街道)、开发区和县机关部门年度岗位责任制考核内容。在浙江省轻纺人才市场设立绍兴县人才工作服务总站,各镇(街道)、开发区要设立人才工作服务分站,由各镇(街道)、开发区党委分管领导兼任服务站站长,配备1名人才工作服务站专职副站长,并落实相应工作人员,深入抓好本地人才工作。
(二)建立投入体系。完善投融资体系,健全科技创新风险投资机制,加快建立风险投资引导基金,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创业创新人才实施自主创新项目。对创新创业支持启动基金部分,由县财政及落户镇(街道)、开发区分别按50%比例承担;其他各类补助,由县财政承担,在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从2010年起,县政府每年安排不少于上年财政收入0.5%的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引进、培养、选拔、使用、奖励优秀人才,营造、宣传人才环境,人才市场建设以及相关的活动经费,专款专用、滚动使用。
(三)完善服务体系。加快人才市场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大力引进国际化、高端型人才猎头和人才培训机构。加强人才信息发布引导,编制发布我县紧缺人才,特别是高层次创新型和拔尖人才开发导向目录。建立我县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联谊机构和信息库,加强日常联系,明确专人提供全程服务。实行动态管理。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借助各类新闻媒体,广泛运用多种宣传方式,大力宣传我县引进培育创业创新人才的优惠政策和创新创业环境,宣传创业创新人才在我县取得的重大成就和涌现的先进典型,着力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竞相涌现、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形成鼓励人才干事业、支持人才干成事业、帮助人才干好事业的社会环境。
五、附则
(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我县原有人才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相关待遇可按就高原则、不得重复享受。
(二)本意见所指创业创新人才除第18条所列未正式调入我县,但与我县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柔性引进协议的第(1)、(2)、(3)类创业创新人才外,均应正式调入我县方可享受相应政策优惠和资助。
(三)本意见发布前已经引进的创业创新人才,符合本意见有关奖励、资助条件的,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按现行政策执行。
(四)本意见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回复: 关于进一步加快引进、培育并用好优秀创业创新人才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引进高校毕业生聚力暨阳创业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 【诸人才领】〔2014〕1号
诸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诸人才领〔2014〕1 号
关于进一步引进高校毕业生聚力暨阳
创业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
各镇乡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市级创强争先企业:
为进一步吸引高校毕业生聚力暨阳,服务经济转型升级,推动大城市建设,提升整体人口素质,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明确引进对象
在市委、市政府《关于优秀人才引进培养的若干政策意见》(市委〔2010〕49号)中明确重点引进人才8类对象之外增加一类,即: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高校毕业生。
二、实行购房租房补贴
上述对象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在诸暨注册成立市场主体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时限3年的每人每月600元的租房补贴,若购房则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购房补贴,购房和租房补贴不重复享受。
三、享受程序
符合条件人员凭企业用工劳动合同或工商注册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在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分别向市人力社保局申领2次。经核准后,购房补助凭购房合同由市财政直接划入相应房产公司账户,租房补贴由市财政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诸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4年4月14日
诸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诸人才领〔2014〕1 号
关于进一步引进高校毕业生聚力暨阳
创业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
各镇乡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市级创强争先企业:
为进一步吸引高校毕业生聚力暨阳,服务经济转型升级,推动大城市建设,提升整体人口素质,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明确引进对象
在市委、市政府《关于优秀人才引进培养的若干政策意见》(市委〔2010〕49号)中明确重点引进人才8类对象之外增加一类,即: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高校毕业生。
二、实行购房租房补贴
上述对象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在诸暨注册成立市场主体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时限3年的每人每月600元的租房补贴,若购房则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购房补贴,购房和租房补贴不重复享受。
三、享受程序
符合条件人员凭企业用工劳动合同或工商注册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在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分别向市人力社保局申领2次。经核准后,购房补助凭购房合同由市财政直接划入相应房产公司账户,租房补贴由市财政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诸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4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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