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2年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的通知
关于2012年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各县(市)分中心: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通知》(绍住金管〔2007〕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201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最高、最低缴存额作以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均应按规定做好2012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调整工作,调整后的月缴存额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各单位可以在调整月缴存额的同时,对2012年1至4月住房公积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缴。
二、按《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通知》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有条件的单位,经管理中心批准,可适当放宽到五倍;最低不得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高各为12%、最低不低于5%。按市统计局公布的绍兴市2011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39810元计,核定市区职工每月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额单位和个人分别为1990元、最低为100元。
三、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计算到元,即见分、角进元。
四、各单位调整当月新增职工暂不作变更,延期至次月作新增,并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
五、尚未建立或未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应按本规定及时到本中心为职工办理建缴或补缴住房公积金手续。
六、各分中心按规定及时做好缴存基数和缴存额的核定工作。
市直各行政、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的公积金缴存额按绍住金〔2012〕12号文件精神执行。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的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办法将另行通知。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通知》(绍住金管〔2007〕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201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最高、最低缴存额作以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均应按规定做好2012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调整工作,调整后的月缴存额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各单位可以在调整月缴存额的同时,对2012年1至4月住房公积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缴。
二、按《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通知》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有条件的单位,经管理中心批准,可适当放宽到五倍;最低不得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高各为12%、最低不低于5%。按市统计局公布的绍兴市2011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39810元计,核定市区职工每月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额单位和个人分别为1990元、最低为100元。
三、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计算到元,即见分、角进元。
四、各单位调整当月新增职工暂不作变更,延期至次月作新增,并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
五、尚未建立或未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应按本规定及时到本中心为职工办理建缴或补缴住房公积金手续。
六、各分中心按规定及时做好缴存基数和缴存额的核定工作。
市直各行政、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的公积金缴存额按绍住金〔2012〕12号文件精神执行。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的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办法将另行通知。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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